(三)一些重点部位如机场、车站、重大活动场所、收容遣送站、收容安置农场、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等的必要经费要予以支持。对殡仪馆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的专用车辆、专用炉等设备经费要予以补助。
(四)利用现有的各种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够支付时,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在“低保” 医疗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基金和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非典型肺炎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来工未参加各种医疗保险的特殊困难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由暂住地政府财政负担。为保证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凡有特殊困难的患者,医疗费用均可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要及时收治,免收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可先记帐,其费用除按上述渠道解决外,不足部分由救治地政府财政负担。
(六)对在传染病院、综合病院和疾病控制中心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对因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而受传染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要发放慰问金,对因公殉职的医务人员家属要发放抚恤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政府决定。
(七)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建立高效统一、反应灵敏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改造建设。
(八)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困难地区由政府负担的农民及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治经费,省财政按50%给予补助。各地救治费用的拨付,按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