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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紧急通知

  对因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而受传染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发放一次性补助每位病人2万元。对因公殉职的医务人员家庭发放慰问金10万元。
  三、对从化市、增城市由政府负担的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治经费,市本级财政按50%给予补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积极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府明电[200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我省部分地区先后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虽然目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和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非典”防治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做好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以及省有关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以及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高度出发,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无一患者漏治,无一疑者漏查。
  二、明确责任,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供给渠道,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解决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及时安排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积极支持。要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急优先和合理安排的原则,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卫生主管部门在建立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非典型肺炎防治宣传、表彰等业务经费要予以保障。
  (二)对医院用于抢救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等所需经费要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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