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
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紧急通知
(穗府[2003]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府明电[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
(一)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1.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的50%,可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
2.市属享受公费医疗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的50%,从市财政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
3.城镇“低保”人员中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在我市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
4.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按各镇村的有关规定在合作医疗基金和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含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各级财政补助;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其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救治地政府财政解决。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处于失业状态期间患非典型肺炎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对于治疗非典型肺炎所必须的药品、诊疗项目(包括一次性医用材料)和服务设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失业保险给予100%的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失业保险给予50%的支付。上述医疗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 医院在进行非典型肺炎病人救治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购置抢救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器械等应按照必需、节约和应急优先的原则,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二、对在传染病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医务和防疫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医疗单位二级人员的补助按照该单位一线人员补助总额的 30%计算拨付给医疗单位统一掌握。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