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3]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企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企业各种形式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长短,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镇集体企业的参保范围,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单位和人员中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的有关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
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企业同意,所在设区的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统帐结合”实施之月起为当时在企业工作的在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补缴时当年的缴费基数和各市规定的乡镇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计算,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补缴之月补建,并按省政府历年公布的个人帐户同期记帐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