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政策、法规,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工作基础。各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规范当地企业和各类组织的环境行为。要在《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的基础土,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组织得力人员,科学编制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明确阶段性治理目标,确定具体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时间、考核标准及责任部门和人员。省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规划》,今年9月底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要采取措施,每年组织检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以公共财政为先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拓宽融资渠道。流域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安排建立小清河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并随可用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计划、经贸等部门在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污染治理。同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资金、国债资金和各类中央转移支付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要以政策推动和机制创新为重点,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利用价格杠杆,启动市场机制,调动银行、企业和社会各界投资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要通过制定经济政策,使企业治理污染而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的正效应,内化为企业的利润和市场竞争力;使违规违法企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负效应,内化为企业的环境成本。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各项法规、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
(四)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小清河流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重新核定排污总量,发放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辖区河流入、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继续组织实施“再提高”治理工程。无总量指标的区域,在没有通过治污腾出总量之前,不得新上产生污染的项目。要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新建项目污染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强化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行政辖区河流入、出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完善考核管理机制。对各类环境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五)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齐心协力治理环境。小清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定期公布重点断面的水质变化情况,及时宣传先进,曝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各级党政干部及企业管理人员的可持续发展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要通过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要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实现小清河干线水体变清目标而共同努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