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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1、秘书一处依据领导同意的批示件使用印章。领导批示的原件应当存档。
  2、有关单位需要更新印章,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到秘书一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印的同时上缴旧印;机构更名或成立机构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机构更名或成立该机构的文件,机构更名的单位还须上缴旧印。领取的新印和上缴的旧印由秘书一处留取印模、存档备查。上缴的旧印由秘书一处统一保管、定期销毁。
  3、启用新印由印章所在单位发文公布,文件上公示的印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2、不得向外泄露所用印文件中领导的批示和内容。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4、旧印保管安全,销毁旧印严格履行手续。
  (六)办事结果
  1、用印安全准确。
  2、印章刻制单位名称准确,颁发及时。
  四、全省性会议审批
  (一)办事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2]56号)。
  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议实行定点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03]11号)。
  4、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和要求。
  (二)办事职责
  秘书二处负责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对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以及会议召开时间、会期、与会人员和人数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审批。
  (三)办事条件
  1、会议申报单位申报的会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符合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
  3、符合会议定点召开的要求。
  (四)办事程序
  1、会议申报单位填写《会议报批表》,并提前15天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
  2、秘书二处提出审核意见。
  3、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批。
  (五)办事纪律
  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事,不擅自放宽标准,不拖延,不推诿。
  (六)办事结果
  经审批后,对同意召开且要求市州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对不同意召开的会议,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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