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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3]8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和《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
  一、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办理
  (一)办事依据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3、《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规定》。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二)办事职责
  秘书一处负责审核、呈送、印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
  (三)办事条件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
  1、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拟发文稿。
  2、由秘书一处统一签收、登记、核稿,文稿需要协调、会签的,先转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签,再进行核稿,送有关领导签批。
  3、确定公文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4、按核定的份数印制公文。
  5、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寄送文件。
  (五)办事纪律
  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依法依规审核文稿。
  3、不得向外泄露有关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4、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
  1、文件(电报)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和份数发出。
  2、不能发文的告知有关单位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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