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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财税支持
  10.加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金融服务力度。 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主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投入比重。全面制定和实行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开办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对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客户经理”制度。对积极查处逃废债务、信用良好的县市区,各有关银行要适当下放基层行信贷审批权限。更多运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信用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可吸引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和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建立为民营经济服务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要扩大和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承保范围和服务。
  11.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各市州、县市区都要积极组建政府出资引导或企业互助性会员制和自然人合股等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银企保关系。切实解决融资担保中的政策配套问题,简化程序,减少各类收费,扩大担保融资并降低投资成本。担保公司资本金与可担保贷款配比放大到5—10倍。保险公司要探索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保险业务。凡经过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相关银行要加快贷款发放进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政府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办[2000]59号文件精神,3年内免征营业税。省财政自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拿出2000万元,设立专门帐户,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12.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参与重组省内上市公司或借壳上市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分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业绩突出的民营科技企业到境外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私人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实业投资,积极组织和引导民营企业对外招商引资。
  13.加大对民营经济财税支持。 从2003年起,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逐年提高省工业技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民营经济项目比重。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民间资金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途径和办法。对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依照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对民营工业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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