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
6.放宽企业冠省名条件。 允许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民营生产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型企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冠“湖南”省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申办冠省名的企业集团。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从事民营经济。 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自辞职之日起3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聘用),工龄连续计算(但重新录用其辞职补助费须全额退还)。离岗、提前退休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按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优对待和办理。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为5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8.下放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省、市州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民间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国土等必要环节审批外,目前须经市州审核、审批的,由县市区自行审批,报市州备案;须经省审批的,由县市区直接审批,报省备案。
9.增加民营经济土地供应。 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进入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的民营企业项目,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重要项目可由省、市州直接调剂指标。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其应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和矿业权价款,视项目性质可采取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5年)、记帐付息、出让金和价款作价入股、年租金等方式处置,但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或处分抵押权时须一次缴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民营经济可以协议出让或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