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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3年6月9日 湘发[2003]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放手发展民营经济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三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扩大社会就业,拓展内需和改善供给,繁荣城乡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强省富民的战略举措来抓。
  2.坚持公平待遇、政策激励、法制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 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歧视性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促进民营经济、民间投资、民办事业的大发展、大提高,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
  3.放宽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没有明文规定的允许条款等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经济加快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引进民间投资。
  4.降低注册登记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允许企业和个人以所拥有的驰名商标、湖南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折股,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依法设立,其余部分可按规定分期注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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