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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制订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一村一证”制度,即《集体土地所有证》只发给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代管,不直接发到村民小组。
  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籍调查。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已签订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重签),并在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三)审查审核。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审查。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地籍调查、审核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四、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全省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全省乡镇以上政府也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抽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人员,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和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政策要求、工作程序和技术规程。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村,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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