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我省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当前,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十分突出。及时依法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保障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依法合理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圆满完成任务。
二、工作原则及产权主体
(一)范围
全省范围内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特别是要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坚持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原则上不得重新丈量土地。
3、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稳妥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对一般的土地权属纠纷,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要以法律和有关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精神,客观公正、认真地进行确权;对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权属纠纷,可维持现状暂缓进行确权登记,待条件成熟时再协调妥善处理。
4、坚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原则。集体土地所有证,是维护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不得作为调整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农业税费计算面积的依据,不能因为发证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也不能作为林权证使用。
(三)产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