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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1、省国防科工办:对军工企业破产(包括整体破产、分立破产、子公司破产,下同)的有关问题,加强与国防科工委、各军工集团公司、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的衔接和沟通,负责掌握全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动态,及时协调有关问题。
  2、省经贸委:配合省国防科工办指导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编制、协调关闭破产企业涉及到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有关事宜。
  3、省财政厅:指导相关市财政部门做好军工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用的测算、亏损补贴及军品生产线维护(持)费基数的认定、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费用的认定,监督破产费用的使用。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相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中人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因工伤残人员补贴等费用的认定以及离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
  5、省总工会:指导相关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持职工队伍和企业的稳定。
  6、省公安厅:指导相关市公安部门加强监控,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7、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相关市法院,确保军工企业破产工作按法律程序规范操作。
  8、省民政厅:指导相关市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符合条件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对象抚恤工作。
  (二)各相关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配合军工集团公司做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前期准备工作,协助企业编制破产预案;
  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负责接收划转企业;
  3、与军工集团公司共同组织实施企业破产工作;
  4、制订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预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5、接收离退休人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6、接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并落实管理部门;
  7、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途径促进军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三)其它相关工作:
  军工企业的债转股、三线企业调迁贷款停息挂帐、企业下放地方管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项工作,按原工作渠道和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军工企业破产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科工改[2002]302号)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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