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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工程监理制。工程建设要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监理合同,进行全程监理。对未能履行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处理。严重失职的,3年内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对未能履行规定职责的监理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除了本身的要约外,还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违约处罚条款和担保责任。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五)廉政责任制。要把建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过程考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定代表人、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要坚持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层层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严格检查考核,加大追究力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在年度计划投资额度内,由省财政厅负责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分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到位。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省财政厅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没有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以及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和合同条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不得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建设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经省计委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六、健全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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