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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市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两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实行两权有偿出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两权有偿出让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授权出让和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两权出让,应当根据登记的储量依法进行评估。
  四、2003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自2003年7月1日起继续进行探矿、采矿的,也实行两权有偿出让,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两权”有偿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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