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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地婚姻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中重申的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每对结(离)婚收取婚姻登记费9元。其中,对办理离婚的收取离婚调解费20元。除此以外,涉及婚姻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过程中代卖任何物品。
  三、加强对婚姻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检查
  全省在4月份全面开展“婚姻登记专项治理”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情况进行普遍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违规收取的要坚决退还给当事人,找不到当事人的上缴财政。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机构要彻底脱钩,严格做到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5月,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要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四、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1998年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行婚姻集中登记体制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0号),对我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全省107个县市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有40%的地方实现了以县和不设区的市为单位(在大城市以城区为单位)的集中登记。今年,要在开展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以民政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实行集中登记的县市区,要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方便群众”的原则,对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分片设点、委托办理、巡回服务等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集中登记管理。要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五、坚持当事人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倡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婚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也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宣传,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构不得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当事人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和卫生部监制的《婚前体检证明》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增加体检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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