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2003年3月26日)
近年来,各地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行为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等现象仍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乡镇甚至将婚姻登记作为敛财的手段,严重损害了《
婚姻法》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和省减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婚姻登记收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到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开展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制止婚姻登记乱收费行为,规范婚姻登记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负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保障广大城乡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优化社会环境,促进全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地务必增强做好婚姻登记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整顿婚姻登记收费秩序,杜绝“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建立婚姻登记监控机制,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努力把婚姻登记专项治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二、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