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社会化。军人医疗按照驻鄂部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医院)100公里以上的军人、部队职工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凭驻军与当地政府统一认定的证件,到政府主办的医院就诊优先并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根据需要或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各地政府要把军队职工接收安置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支持部队通过“人随项目走”、“重组改制”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途径分流安置职工,落实分流安置所需各项资金,保障分流职工安置的需要。
凡采取整体移交或地方承包经营的项目,坚持“人随项目走”的原则,其劳动、人事、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随同转移,与军队彻底脱钩,重新与地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重组改制”的经济实体,必须到地方有关部门完成登记注册,随即转移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军队彻底脱钩。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国家规定给予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所需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其户口所在县(市、区),与军队脱钩。
部队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参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其经费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
部队职工用工、培训、等级考核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部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应从政策、机制上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
移交地方职工的人事劳动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关于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有关劳动人事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办[2000]92号)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和军退职工的生活、医疗待遇。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为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经济实体提供优惠政策。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和部队整体移交的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部队富余职工与部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执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享受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