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保障社会化。要支持部队运用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地方政府应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改革单位取消炊事班编制后,饮食保障可实行对外承包或内部重组改制,由承包单位独立经营并接收原单位职工,与军队彻底脱钩。
商业服务社会化。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改革单位取消军人服务社事业单位编制后,对原军人服务社规模较大的可以择优选择地方商业机构进入营区,开办“连锁店”、“小超市”等方式或由军队职工承包经营,职工连同服务项目一并移交,并与部队彻底脱钩;营区附近商业服务比较方便且购买力较小的单位,直接依托社会保障。
营房保障社会化。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采取将物业的管理服务项目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含从事专项管理服务的企业),或者承包给由军队职工重组改制的服务实体的方式实施,职工随同服务项目移交,与部队彻底脱钩。各级政府要主动了解驻地部队水电气热供应和军人、职工住房需求,并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和服务保障计划,加快推进。
要将军队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市政管网建设计划。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要将供水、电、气、热干(管)线的延伸与部队营区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营区内供水、电、气、热管线由部队解决,承建方式由部队与地方协商解决,并给予优惠。军人(含离退休人员)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应分户计量,实行“一户一表”,由地方水、电、气、热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对部队需要开通双路供电的,要优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障。
免收军队营房保障需要配套改造项目的费用。军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它各种名目收取的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在驻军相对集中的城市(镇),对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建设,有条件的可划拨或优惠价格提供地皮,作为军队干部、职工住房小区建设,军队有组织的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除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外,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对无住房的干部职工,当地政府要安排廉租房或提供租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油料保障社会化。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军事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部队驻地尚未开通公交车的,地方交通运输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免收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搭乘公交车车费。地方政府要将通往驻军营区(含生活区)的道路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将道路修至营区。营区内的道路建设资金由驻军筹措为主,地方适当给予补助。现由驻地部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军事为主要目的的公路由驻军进行管理与维护,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以民用为主的公路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与维护,确保畅通。各地石油公司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单位确定就近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