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 对按照《
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由中央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将费用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其他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仍按省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办理。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局<陕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陕办发[2003]11号)执行。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积极做好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地方政府要克服困难,首先接收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核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帮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要落实破产稳定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一把手是稳定第一责任人;继续抓好规范操作,提高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凡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政策性提前退休、拖欠工资、工伤病残鉴定等,都应张榜公布,让职工了解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杜绝乱开口子形成不平衡而导致不稳定;要积极做好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