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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
 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33号 2003年5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
             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人行西安分行)

  为了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工作,切实解决好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 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加大养老保险费用的收缴力度,进一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企业统一申请,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省属以上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经贸委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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