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精简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切实简化审批程序。
1.市场主体准入环节。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变行政许可方式,加强后续管理,简化审批手续,逐步实现责任主体由政府部门向市场主体让渡;推行直接登记制、并联审批制、告知与承诺制。对没有前置审批、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件的项目,企业设立一律实施直接登记制;对有前置审批,需要申领许可证件的项目,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即实行“工商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审批;对一些鼓励类行业的企业登记试行告知与承诺制。
2.基建程序环节。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精简环节、并联审批、限时完成。一是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相冲突的前提下,对现有的基本建设审批环节进行整合,精简部分重复或无效的审批环节,保留主要环节;二是在部分程序上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三是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效率,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向社会公布实施。
3.认定环节。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且失去操作意义的审批事项,取消认定;对涉及一般人员资格认定和完全属于企业自主行为的项目,不再认定,或逐步移交中介机构认定;对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科技类、财政补贴类等企业资质认定,进行适当合并,实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
4.年检环节。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根据“有效管理、方便服务”的原则,实施由登记主管部门牵头、专业部门参与的联合年检的办法。
(三)规范审批事项和审批行为
1.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事项。省级各部门要依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制定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意见,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管理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事项,或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由省审改办牵头协调制定规范化管理办法。对取消审批的事项,部门要研究替代措施,防止管理脱节;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终止的建议。新增审批事项或调整审批内容,需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由省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议草案,按程序审定。
2.实行公开制度,加强审批监督。对事关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和咨询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布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还要公布收费标准,同时制定切实可行、责权明确的监管制度。省监察厅负责拟定全省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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