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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原则。设立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用行政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去解决。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由省政府确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行政审批工作要尽量简化程序,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时限内及时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按行政审批权限实施行政审批时,要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行政审批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审批对象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补充,缺一不可。每一项原则都有其特定的内涵,要全面理解,不能割裂,不能片面强调,要正确执行。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精简的范围和重点
  省级机关这次清理的范围是:纳入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围的省政府机关各部门、部省双重管理行使地方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省委系统有关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这次清理,要以经济事务类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兼顾其它方面,突出清理精简依据省级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依据中央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已经公布取消的,我省一律取消,国务院未列入取消范围的,但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可提出改革建议。
  (二)改革行政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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