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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30号 2003年5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1年开始自上而下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清理精简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最近,国务院又先后两批公布取消了1195项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我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勤政廉政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监管有力的行政审批制度。总体要求是: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改进审批方式,做到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严密、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国家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其他机关和文件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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