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价项目
2003年评价工作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随后印发)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等要求实施评价。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型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效果。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6日—5月20日)。各市要针对本地实际,把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予以细化,制定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阶段性任务,提出今年的工作措施和要达到的管理水平,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实施方案务必于5月20日前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二)实施阶段(5月20日—10月20日)。各市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管理现状,制定长远目标,狠抓基础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综合治理,解决重点问题;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全民交通文明意识;强化静态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因地制宜,标本兼治,打造“精品”工程;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努力达到预期目标。
(三)评价总结阶段(10月21日—12月31日)。公安部、建设部规定今年的评价采取申报制。各市要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认真组织自评,于10月25日前将自评结果上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10月26日至10月31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公安部、建设部。公安部、建设部将于11月至12月间根据初评结果对申报升一等的城市和升二等的省会城市进行复评。对升二等的地级市、县级市只进行抽查。整个工作结束后,各城市要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六、工作要求
今年开展“畅通工程”的总体要求是:党委、政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稳步增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科学完善,科学、严格、文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秩序明显改观,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章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大城市交通拥挤堵塞明显缓解,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明显增强。
(一)突出工作重点,推动交通管理工作上等级。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在推动全省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普遍上等级、上台阶的同时,将重点抓好二等升一等和申报二等城市的工作。各市在抓好中心市区“畅通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对县级市和县城的指导工作,全面规划,落实任务,加强指导,严格把关,使我省的“畅通工程”建设稳步、健康地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