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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11号 2003年5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6号)等一系列整顿金融秩序的文件。几年来,按照文件要求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比较顺利平稳地进行了农村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城乡信用社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展顺利,信托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完成,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问题得到遏制,全省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2003年3月末,各类乱办金融业务的机构由清理整顿前(1999年6月末)的436家减少为81家,存款余额由20.15亿元下降为3.95亿元,贷款余额由15.5亿元下降为3.83亿元。但部分地区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乱办金融业务机构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度缓慢,贷款清收进展也不平衡,清收任务仍很艰巨,未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完成关闭工作任务。二是乡镇企业基金会大部分虽已关门停业,但清收工作依然艰巨,兑付压力很大。三是个别工商联会员互助会,在未清理完乱办金融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成立信用担保互助会,并以信用担保互助会的名义继续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四是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进程,力争在2003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认识。改善投资环境是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的生命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把整顿金融秩序工作当作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安排,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要实行“分段考核、限期关闭”。对确已关门停业,不再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要向社会予以公告。对于顶风作案、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要按照国务院247号令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借款的清收力度。当前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收借款。各地要在原有的专门清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特别要吸收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参加,进一步加大清收力度。特别强调要加大依法清欠的力度。要做好清理工作中债权债务的查实,确保资产不流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机关干部的欠款及担保借款,必须立即归还。对于有偿还能力的企业,限期归还。没有还款能力的,可变卖资产或整体出售企业变现资产用于偿债。对于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对清收回来的资金、专项再贷款要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要按照优先兑付个人存款的原则,保护个人存款的合法利益,制定兑付方案,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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