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 根据2003年4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