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
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
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户均宅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