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进一步
改革我市“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11日 南府办[2002]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1989年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要求,从1990年开始我市将“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政策规定和许可证制度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截止2000年,全市共下达“农转非”人口计划21.23万人(含大中专学生),重点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十多年中,“农转非”计划管理对保证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新的形势下,我市现行的“农转非”计划管理机制和手段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改革。为此,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区“农转非”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2年开始,南宁市不再将“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再下达“农转非”人口增长计划,取消农业人口进入城镇落户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取消《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许可证》制度。
二、对城镇居民家属“农转非”,由市公安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进行审批。涉及招工、技校招生、苦脏累工种的以及科技干部家属的“农转非”问题,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对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有关人员“农转非”的,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