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逐级考核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特别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落实教育责任的行为到位。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落实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实施“教育法制建设工程”,利用首府立法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
(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的功能。提高全社会的教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环境意识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的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习惯和科技教育,积极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进一步拓展“五个一”活动:“一操、一舞、一歌、一画、一书”,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4)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加快南宁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和南宁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的建设步伐。
(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6)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儿童的就学权利。
(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长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重视特殊教育,重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将市盲聋哑学校建设成为全区特殊教育示范性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办好明天学校(孤儿学校)。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好企业剥离学校的调整、改建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市、县(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并依法进行管理。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尽快建成南宁市教育信息(城域)网中心站,使教育信息网与建好的校园网互联。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向社会提供师资培训、网上接受教育,学生上网学习和家庭网上教育信息咨询等教育服务。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开展“铸师魂”教育活动,创文明教风,树师表形象。继续实施“21世纪园丁工程”,培养一批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成果卓著且在全国、全区和全市有一定影响的名教师。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行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到边远、薄弱学校任教、兼职,到“扶贫支教”点工作,到乡村学校经受锻炼,吸引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先进地区优秀教师到我市任教。
(14)学校、幼(托)儿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3、社会宣传教育
(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提高育人效果。
(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目标: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尤其注重农村儿童上述权利的实现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2)禁止拐卖拐骗、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加强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1)在处理婚姻家庭及其他纠纷时应注重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减少校园周边不良环境对儿童身心的影响。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2)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十年内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数应低于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率。
(3)学校、社会、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5、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1)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3)贯彻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应建立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
6、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3)加强对企业、个体业主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
2、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