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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
《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2002年7月9日 南府发[200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21世纪前十年是南宁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妇女事业和妇女运动迎来了新的历史起点,并将积极地推动南宁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南宁市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随着妇女地位不断提高,我市政府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1997年颁布了《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该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已基本实现。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得以改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全面发展;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已取得明显进步,但妇女发展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地位平等和妇女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了使首府妇女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市政府制定并发布《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各项目标要求,并结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南宁市妇女事业的总体要求,从南宁市的具体实际出发,针对我市妇女事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分为六个方面作了总的部署,分别为: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
  作为我市2001—2010年妇女事业发展规划性文件,为使妇女事业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规划》主要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依托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力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展望新世纪,我市妇女事业任重道远。全社会应共同携起手来,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我市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而共同努力奋斗。

总目标



  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南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基础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南宁市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
  (二)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1、政府宏观政策
  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1)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岐视。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科技素质,引导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2005年南宁市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达输出总人数的30%左右,并逐年有所提高。对输出的女性劳动力要做好跟踪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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