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二条 南宁市审计局是全市直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人事管理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审计机关管辖。
(一)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本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负责;不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该单位委托具有承办经济责任审计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或通知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三)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照审计机关的统一要求进行,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定需要抽查和审核的外,已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审计和检查事项。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及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审计,分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市、县(区)直属部门或单位(合直属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转、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真实、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税收收入情况;乡镇办企业税收,利润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农民负担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