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 南办发[2002]119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精神,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企业工委、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南发[199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市、县(区)直属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