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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及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3)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支付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4)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四)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五)组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南宁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财政国库支付执行职能和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项目)的会计核算职能。管理中心隶属南宁市财政局领导,配备专门人员。办公地点设在东葛路129号南宁市财政局办公大楼内。
  1、人员配置。管理中心人员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会计专业人员中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录。
  2、人事管理。管理中心选调或招录的人员统一归市财致局按公务员管理。
  3、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或招录到管理中心的人员,其工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4、纪律约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考勤办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心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纪律约束。管理中心人员上岗要统一服装并挂工作牌。
  (六)做好管理中心人员选调或招录工作。人员选调或招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拟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八)招标选定代理银行和集中支付系统软件。
  (九)确定首批纳入改革的试点单位。原则上以2003年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作为首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单位;2003年起,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新举办的专项活动、会议、修缮项目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开工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十)清理纳入改革的试点单位的银行账户。
  (十一)开展宣传动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十二)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私分公款、私设账户、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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