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3)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4)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5)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6)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1)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2)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3)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4)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5)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3、一级预算单位职责:
(1)负责按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3)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4)负责各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5)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基层预算单位职责:
(1)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3)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负责各项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5)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5、代理银行职责: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2)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的支付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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