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2年11月7日 南府发[2002]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综字[20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一、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高度重视的问题。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宣传,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扩大农村市场和消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价格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一)公示的范围: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具体公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范围按《南宁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表》(见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