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违规制定
先征后返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 南府发[200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2]5号)的精神,对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的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清出《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南宁银河软件园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高新管字[2001]11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高新管字[2001]78号)等3份文件中部分优惠政策条款不符合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各项减免税政策统一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具体停止执行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第10大点中第1小点:2000年底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在现在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以199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企业用于发展。第2小点对由于提留第七条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弥补提留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