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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被抵押的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铺面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以及具体情况书面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3、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将合作开发协议及合作开发进展、进度情况书面材料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4、各单位占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各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合作办企业等经济实体,必须按时间要求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完税证明、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清单、经济实体性质、人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威宁公司。
  二、应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申办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所有权、股权以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威宁公司名下的各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威宁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收费全免。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直接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2、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铺面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以及部门、单位目前在用土地的红线图等资料,统一以威宁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3、对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4、历年我市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一些边角土地、购置的接待用房、工程指挥部等用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或暂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以威宁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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