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9日 南府发[2002]39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规定清理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并按时间要求将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移交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营运。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桂国资事字[1996]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就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以及相关经济实体分期分批移交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营运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2年4月22日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由威宁公司分期分批统一接收、管理、营运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同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威宁公司管理各部门、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举办的各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具体要求:
1、各单位尚未签约出租、出借、转让单位现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必须按时间要求向威宁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已经签约出租、出租转让、拍卖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单位,其2002年5月1日以后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全额清理上缴威宁公司(户名: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帐号:45043004322160838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市民主支行园湖路分理处),签订的出租、出借、转让、拍卖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合同、协议原件也必须同时移交威宁公司,由威宁公司组织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