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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17日 南府办[2002]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57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对规范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免疫标识工作。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都要建立免疫档案,经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必须佩戴免疫耳标。
  三、南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动物免疫耳标及耳标钳的订购和发放,县、区动物防疫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核发工作制度。
  四、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对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动物免疫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标识制度的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对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的动物防疫员及防疫机构负责人,以及动物检疫员在实施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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