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它传染病在1/3以上乡(镇)范围流行,或疫情跨地,市爆发流行或造成2例以上死亡病例;
5、发生50例以上病因不明的疾病并造成死亡;
6、食物中毒1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其它急性中毒1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放射性三级事故。
第十二条 辖区内出现跨地区中毒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时,或发生跨县(市)范围流行至5人以上死亡,特大或其它可能造成国内外严重不良影响,视为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必须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疑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级请求上级协助解决的,上级应全力支持;上级认为必要提前参与时,可派出抢救组、调查小组、专家咨询组等到现场直接组织或协助工作。
第四章 突发事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个人以及最初接诊的各级医疗单位,必须采取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控制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疾病控制或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报告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要在勘验确定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对重大、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有责任直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核实,再按规定上报。
第十七条 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或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分布,发生的可能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现状及趋势,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医疗卫生部门的报告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表格,按表格规定的内容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报告、收报时应作好记录备案。收报部门要向报告部门核实情况。收报人收报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领导要签字,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