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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投毒、放射物资丢失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卫生部门处理,“三废”污染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卫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处理;在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第三章 管辖

  第九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一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爆发,每起食物中毒30例以下,放射性一级事故,波及面及影响较小的中毒事件和其他较轻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 遇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较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组织、指导、协助、支持或直接参与。
  1、跨县的疫情、中毒和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所辖县鼠疫、霍乱疑似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
  3、所辖县发现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的病例或输入性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的病例;
  4、一个县多乡镇多点爆发疟疾、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并呈蔓延趋势;
  5、一个县范围短期内乙、丙类传染病波及数个乡(镇),出现多点爆发,发病率比常年上升数倍以上时,或乙类传染病在多个村屯、单位发生爆发流行时;
  6、每起食物中毒30—99例,其它急性中毒出现严重症状者3—9例,放射性二级事故;
  7、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重要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时;
  8、所辖县范围内发生不能确诊及病因不明群体疾病时。
  第十一条 以县为单位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当地给予指导、协助、支持和直接参与:
  1、发生鼠疫疫情,霍乱2例以上时;
  2、在5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登革热20例,炭疽10例,或引起2例以上死亡时;
  3、当发生跨地、市的重大疫情,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显示毒株病例或输入的脊髓灰质炎显示毒株的病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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