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政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二)建立本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经常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解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运输、通讯。
(三)对事件发生地,采取疫区隔离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通报驻地部队领导机关,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四)采取措施,制定政策,保障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生物医学防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防止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动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
(六)组织媒体进行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宣传。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具体处理工作。
(二)迅速了解事件发生情况,立即将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控制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在事件处理的全过程认真组织实施。
(四)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调查,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
(五)根据传染病流行和突发事件的情况,提出本级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具体管理、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储备金和上级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拨款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六)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一)各级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为本辖区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和技术指导中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调查、控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突发事件监测、调查处理、预防和控制的技术能力,具有完备的卫生检验、检测分析实验室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完善的应急应变能力。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病人的抢救,进行疫情和中毒病人报告,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断病人、调查病因和实施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