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南府办[200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流行和各类因素引起的重大污染、中毒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规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在南宁市管辖区(含邕宁县、武鸣县)内出现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不明原因引起群体发病、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和影响较大的医院内感染;有毒有害因素以任何方式污染食物、饮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造成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有可能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是指为了保证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和控制行政措施,以及采取相应的医学防治和卫生监督行动的综合性政府行为。
第三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件处理工作中,要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发病、死亡,减少经济损失;要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