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健全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时限,对传染病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成立常设应急抢救治疗工作组,在疫情发生时,服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具体负责相应病人的疫区现场救护和住院诊治工作,并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诊断、病因调查等工作。
(二)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成立防制工作队,主动出击,到疫区现场落实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好易感人群等各项业务控制措施,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努力消除造成传染病流行和扩散各种危险因素。同时根据当地主要传染病疾病谱,开展监测,每年年初或年底应对当年或次年提出重点传染病预测分析报告,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预测报告,各级政府给予财力支持,在传染病疫情流行之前确保人、物和技术到位。
(三)卫生执法机构:依法对造成传染病流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饮食服务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查处。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于24小时内赶赴疫县(区),对当地给予指导、协助、督查和直接参与。疫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临时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项防治工作。疫情处理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七条 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卫生评价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控制、医疗、环境卫生等专家对重大疫情对当地卫生及社会经济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评价当地自救能力,确定最佳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传播。评价报告要在抵达疫区后72小时内作出,并迅速反馈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防治控制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