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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的通知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各级政府职责
  (一)发生重、特大疫情,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成立临时性防治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费,并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二)建立各级政府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储备金。同时需解决疫情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质、运输、通讯。传染病重大疫情处理所需经费、物资原则上由疫县(区)自行解决。特大疫情市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和支持。
  (三)根据疫情性质和发展态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将传染病发生的地区宣布为疫区,采取限制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进行封锁。紧急措施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四)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对预防传染病开展无偿性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和防制业务工作。
  (二)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控制重大传染病的防制方案,提交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辖区医疗、卫生防疫力量,组织救治、防疫应急工作队深入疫区,开展病人救治,隔离和调查处理,迅速控制疫情蔓延和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发生。
  (四)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性质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和物资方案,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列支。疫情救治、处理款和物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纳入专项管理,不得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财政部门职责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级政府审定的重大疫情救治处理所需专项经费和物资的方案,计划、财政部门应迅速作出资金和物质安排,以保证疫情处理所需的基本经费和物资。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依法做好疫区出入境人员、港口和物品的检疫,防止传染病及其病原体传入和传出。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在政府的统一布置下,各级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教育、民政、运输、环保、广播电视以及爱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共同控制重大疫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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