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县(区)范围内出现新的传染病流行(如O157:H7出血型大肠杆菌肠炎、新的肝炎病毒、莱姆病;埃博拉出血热,疯牛病等)。
(二)特大传染病疫情:一旦发生如下情况之一为特大疫情。
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50例以上时,或继发腺鼠疫流行;
2、霍乱发生跨县(区)大范围流行,并造成3人以上死亡;
3、实验室证实有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并造成跨县(区)流行时;
4、各种乙类传染病跨地、市大范围流行,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发生;
5、学校、工地、旅游景点发生霍乱暴发性流行,造成5人死亡;发生其它传染病暴发性流行,造成10人以上死亡。
6、一次发生同源性食物传播传染病100例以上,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
7、新发现传染病(如O157:H7或原因不明疾病)发生流行,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重大疫情: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都要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一旦接到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疫情报告或经本机构调查证实有此款所列重大疫情发生,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2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特大疫情:疫情发生地经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证实有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特大疫情情况之一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疫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疫情发生单位、地点、时间、人数、死亡情况,疫情初步分析原因,组织抢救和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负责通报和公布全市重、特大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