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的通知
(2002年3月26日 南府办[200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有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人民健康和我市社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制定《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
第二条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扑灭工作,采取预防、控制等各项紧急措施。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疫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健康安全环境,保障社会经济顺利发展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综合防制为载体,以监测、预测预报为手段抓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第四条 本预案重大、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界定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有如下情况之一为重大传染病疫情。
1、在县(区)范围内发生人间鼠疫疫情;
2、在县(区)范围内发生2例以上霍乱;
3、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输入野毒株脊髓灰质炎病例时。
4、以县(区)为单位在5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20例;乙型脑炎20例;登革热20例;炭疽10例;麻疹10例;白喉5例;流脑10例。
5、学校,工地等特殊群体在2周内发生伤寒、肝炎20例;其它乙类传染病50例以上。
6、其它法定传染病在一个县(区)有三分之一以上乡(镇)发生流行时,或疫情跨县(区)暴发性流行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