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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非紧急情况不得随意拨打报警特别服务电话号码。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对不属于本试行规定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报警电话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 拨打各联动单位公开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号码时,将自动转入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以上报警电话号码均免费使用。
  第九条 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全天候受理报警求助。
  第十条 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求助后,按照工作预案及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联动单位发出处警指令。重大事件及时报告上级,并反馈给相应的联动单位。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直接处置权:接到报警后根据应急预案可直接向联动单位下达处警指令。
  (二)越级指挥权: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基层联动单位越级下达指令。
  (三)联合行动指挥权:对跨警种、跨行业的重大事件,可调度指挥诸警种和各联动单位联合行动;可赋予其中一个主要联动单位指挥优先权,指定其他联动单位协助处理。
  (四)临时指定管辖权:对管辖责任一时难以确定的紧急事件,可临时指定有关单位受理,情况明确后再移交适合的联动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为有效实施紧急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私人电话、个人健康数据等相关信息。各联动单位有权使用相关信息进行救助活动,但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三条 与社会应急联动系统有关的各单位应定期对本部门相应的软件、硬件进行维护,定期、无偿为社会应急联动系统的各种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提供或更新数据。
  第十四条 各联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确定机构、人员、装备,制定工作规范,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承担紧急救助职能的联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有关联动单位接到社会应急联动中心的处警指令后,应立即进行处置。各联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公布处警承诺。
  第十六条 各联动单位按照各自的行业规范进行现场处置。多个联动单位联合行动时,应服从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和指定的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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