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
应急联动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南府发[20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对突发事件、特殊事件或重大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向社会提供紧急救助联合行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试行规定。
第三条 本试行规定中的社会应急联动是指在政府的组织、指挥、协调下,以社会应急联动中心为统一受理窗口,向社会提供高效率处置紧急事件、实施救助及其他服务的联合行动机制。
第四条 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系统的运行、指挥、协调工作。
公安、消防、医疗急救及其他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和具有应急,救助职能的单位为社会应急联动单位,负责紧急事件的处理(以下简称“处警”)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为社会应急联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热情服务、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遇到以下事件时,应当向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警:
(一)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交通等意外事件;
(二)发现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现或掌握违法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情况的;
(三)发生伤病,需要紧急医疗救助;
(四)发现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或重大故障;
(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爆炸品、化学药品及其他危险品丢失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
(七)其他需要应急联动系统紧急救助的。